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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上午10時許,灌陽縣人民法院文市法庭王法官組織調解了一起涉石材買賣合同糾紛,促使雙方達成調解,握手言和。

具體案情

事情還要從2020年9月份開始說起,眾所周知,灌陽縣文市鎮(zhèn)盛產石材,已形成石材開采、生產、銷售、運輸一條龍,產品遠銷國內外。本案中的灌陽縣文市某石材廠與湖南江華某公司有長期業(yè)務往來,江華某公司承建了一個當地廣場建設,需要購進大理石材,遂到文市鎮(zhèn)采購,雙方簽訂了大理石石材購銷合同,由文市某石材廠向其提供石材,先發(fā)貨后付款。從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文市某石材廠陸續(xù)向江華某公司提供了價值60多萬元的大理石石材,江華公司支付了40多萬元的貨款,剩余10多萬的貨款尚未支付,經文市某石材廠多次催要,江華某公司一直推脫不支付,甚至到最后江華某公司負責經理連文市某石材老板的微信消息不回,電話也不接,石材廠老板多次到江華某公司,但最終無功而返,文市某石材廠無奈之下只好將江華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支付拖欠的貨款165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受理

灌陽法院文市法庭受理該案后,當即想先通過“隔空”調解推動涉企糾紛實質性化解,讓雙方把具體的貨款先確定。根據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石材裝車和運輸過程中的損壞由乙方即石材廠負責。因大理石材運輸損耗的多少雙方并未確認過,具體數額難以確定, 4月21日王法官組織雙方到法庭進行調解,王法官現場釋法,也從企業(yè)互利共贏、共同發(fā)展的角度積極溝通協調,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共克時艱。最終在王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現場簽訂調解協議:原、被告確認石材貨款115160元,分期寄付,并在給付最后一期貨款時扣除5000元定金,案件受理費被告自愿承擔。

至此,一起涉企案件最終順利調解結束,既保障了原告企業(yè)的債權,又減輕被告企業(yè)的還款壓力,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灌陽縣人民法院堅持貫徹落實新發(fā)展理念,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高質量發(fā)展,加強民商事審判為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全力促進本地經濟和企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面對糾紛,當事人應積極應對,誠信訴訟,拒收法律文書等躲避、規(guī)避送達的行為,不僅無法逃避訴訟,相反還會喪失舉證、質證和抗辯的合法權利,甚至可能面臨人民法院的處罰和制裁,得不償失。

圖文:唐麗婷

審核:謝良豪

來源:灌陽縣人民法院

滿意度調查電話:0773-12340

0771-12340是自治區(qū)民調中心電話,負責對全區(qū)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進行隨機調查,希望您接到調查電話時能耐心配合,并給予灌陽縣政法隊伍公正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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