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手辦店預定貨源哪里來的啊,淘寶手辦店預定貨源哪里來的啊怎么弄?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來臨,又到了快遞收到手軟的季節(jié)。但 “買買買”背后也有不容忽視的各種法律風險,比如預付定金后卻遲遲不發(fā)貨能否要求退還定金并賠償?未保價的高價值快遞丟失能不能要求原價賠償?這些都提醒我們在理性消費的同時應當謹慎有效避免各類法律風險。但有些風險防不勝防,假若不幸購物中權益受損,該如何解決呢?今天,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提供了三起案例,供消費者們借鑒。

圖源IC

案例一:預付定金享優(yōu)惠,手辦等得人憔悴

2020年4月,魏先生在某網店支付了800元定金,預定了某限量版動漫手辦,約定2020年6月發(fā)貨。網店客服承諾,只要魏先生按時支付定金,該手辦“預定保單保價”,如果網店出現單方面取消訂單的“砍單”行為,則支付魏先生3倍賠償。

然而在魏先生支付定金后,該網店卻未按時發(fā)貨,魏先生每次催促店家都以各種理由推脫,直到2020年11月該網店仍未發(fā)貨,魏先生遂起訴至法院。

審理中,魏先生不僅向法院提供了訂單信息、付款信息、聊天記錄,還提供了購買時網店陳列該手辦的宣傳頁,上面載明了“預定保單保價+包郵”“分類:定金”“預定總價”“出貨荷日期:2020年6月”等字樣。

網店主張其一直未發(fā)貨的原因是其上家未按時供貨,其行為并不構成聊天中的“砍單”。

對此,魏先生表示無法認同,他了解到該款動漫手辦市場行情良好,價格大幅上漲,很可能由于自己的訂單是“保單保價”且已支付了定金,網店無法高價銷售,因此網店將自己預定的手辦高價賣給了其他人。

法院認為,基于合同的相對性,網店并不能以上家未按時供貨為由減免其履行合同的義務。網店始終未發(fā)貨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且在庭審中,原、被告一致確認因被告無法供貨合同解除。原告魏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也顯示雙方已經就違約的賠償方式及金額進行了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網店退還魏先生定金800元,并額外賠償2400元。

【法官說法】

各網購平臺的“雙十一”活動幾乎都包含預付一定比例價款享受優(yōu)惠的促銷方式,消費者提前支付的預付款本質上屬于《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定金,該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

如果買方未按約支付尾款,則定金不予退還;如果賣方未按約發(fā)貨,則雙倍退還定金。因此,碰到已付定金但商家未按約發(fā)貨的情況,可以要求商家雙倍退還定金。如果商家還承諾了類似本案中“砍單”情形的3倍違約賠償,也可以進行主張。

同時,本案中魏先生的做法也有很多值得學習之處,比如能夠及時妥善保留相關的證據,以及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二:快遞丟失未保價,格式條款要合法

小李在某網店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花費5999元,該網店承諾“7天無理由退貨”。貨到后,由于對電腦外觀不太滿意,小李遂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退還給該網店,未進行保價,支付快遞費32元。

然而,網店簽收時只收到空包裹,于是拒絕將小李已經支付的5999元退還給小李。后小李要求快遞公司按原價賠償丟失的電腦未果,遂將該快遞公司起訴至法院。

快遞公司認為,小李沒有對該筆快遞訂單進行保價,只能按照快遞單上的條款,最高賠償其10倍快遞費的金額,也就是320元。

法院認為,雖然快遞單上有條款載明“最高賠償金額為快遞費的10倍”,但該條款寫在極其不顯眼的快遞單背面,且字體很小。并且快遞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提示義務,也未對該條款進行說明。依照《民法典》第496條的規(guī)定,該格式條款對小李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小李5999元。

【法官說法】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購買保險時簽署的保險合同、網購時注冊各類互聯網平臺的服務合同,以及本案中小李寄快遞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其包含的條款基本都屬于格式條款。

商家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對限制、排除消費者的權利,減輕、免除自己義務的條款負有特別的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用顯著的方式提請合同相對方注意或進行說明。本案中,雖然小李沒有對快遞進行保價,但由于快遞公司未對“最高賠償其10倍快遞費的金額”這一減輕自己義務的條款進行特別提示、說明,仍然需要承擔小李丟失物品的全部價款的賠償責任。

案例三:霉爛變質零容忍,食品安全大于天

去年“雙十一”期間,戴女士在網購平臺的某食品網店購買了“全麥代餐面包(1.2斤)”一份,價格19.9元。收到貨后第三天,戴女士在食用涉案其中一片面包時,發(fā)現面包邊緣已出現白色霉變。

戴女士當即與該食品商家進行了溝通,認為商家售賣的面包在保質期內出現明顯霉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后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戴女士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商家退還購物款19.9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商家辯稱自己的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除戴女士一例反映有霉變外,其他產品都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面包極有可能是原告保存不當產生的霉變和腐敗。

戴女士表示面包都是在室內常溫環(huán)境下保存,包裝上也寫明常溫保存,事后原告查閱了涉案產品在網絡平臺上的評價,發(fā)現許多消費者評論同款面包在保質期內出現發(fā)霉現象,原告并非唯一一例。

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4條,禁止生產經營存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的食品。戴女士在網店購買的“全麥代餐面包”,在保質期內出現霉變情況,應屬《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48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此,法院判決商家退還戴女士貨款,并賠償1000元。

【法官說法】

如今,網購的配送時效不斷提升,我們不僅可以在網上購買包裝類食品,還可以通過“同城送”“次日達”等服務購買生鮮類食品。但由于消費者對網購的食品無法親自挑選,因此也產生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風險。通過對本案的學習,我們可以總結以下三點經驗予以應對:

首先,看評價。在購買食品類商品前,通過查看已購買者給予的評分、評價,可以有效避免買到劣質食品;

其次,看質保。簽收食品后要密切關注食品的保質期及保存方式,將食品以合理的保存方式進行保存。一旦在保質期內發(fā)生霉爛變質的情況,應第一時間保留證據;

最后,要維權。當我們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食品質量安全問題說“不”!

通訊員 胡明冬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好了,這篇文章的內容發(fā)貨聯盟就和大家分享到這里,如果大家網絡推廣引流創(chuàng)業(yè)感興趣,可以添加微信:80709525  備注:發(fā)貨聯盟引流學習; 我拉你進直播課程學習群,每周135晚上都是有實戰(zhàn)干貨的推廣引流技術課程免費分享!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互聯網用戶自發(fā)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fā)現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guī)的內容, 請發(fā)送郵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

您可能還會喜歡:

發(fā)表評論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里發(fā)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