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號批發(fā)購買一元,微信小號批發(fā)2元一個?

千萬別買賣微信號!

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信息顯示,某網(wǎng)站開設交易專區(qū),大量內容為提供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注冊、輔助解封等服務。在騰訊將該網(wǎng)站運營公司訴至法院后,一審被判賠109萬元。

微信號屬于騰訊所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109萬元,并在網(wǎng)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在本案中,騰訊公司認為,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營,破壞微信平臺的健康生態(tài)。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其官方網(wǎng)站首頁顯著位置發(fā)布消除影響的公開聲明,同時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10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鑒于被告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在2021年3月2日,即本案第一次庭審之日,已停止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期間,情節(jié)、損害后果及獲利情況,法院判決:被告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賠償騰訊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9萬元;在其網(wǎng)站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據(jù)了解,目前販賣微信號并不少見,甚至已經(jīng)形成了一個產業(yè)鏈。有人在網(wǎng)絡上公開買賣微信號:“微信賬號批發(fā)2元一個,12元微信小號批發(fā)”等。

來源:某網(wǎng)站截圖

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號的所有權并不屬于使用者,而是屬于騰訊公司。因此,騰訊以不正當競爭行為將買賣微信號的人員或公司告上法庭。

《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微信帳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xù)后,僅獲得微信帳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同時,初始申請注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帳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帳號。

來源:微信

被處罰案例不少

中證君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因買賣微信號而被索賠甚至進監(jiān)獄的案例并不少。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中國判決文書網(wǎng)顯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羅培合、鄧成鑫共謀販賣微信號獲利,分別通過網(wǎng)絡微信群收購微信號,再提高30元至80元不等價格賣給需要的商家,賣得的錢款匯入鄧成鑫尾號為8559的建設銀行卡內,鄧成鑫再通過微信或支付寶轉賬給羅培合,由羅培合付給賣微信號的上家,剩余利潤二人平分。羅培合、鄧成鑫合作以來,販賣微信號涉案金額69萬余元,共違法所得10余萬元。

上述判決書還公布了羅培合的具體參與經(jīng)過:2019年10月,羅培合在58同城網(wǎng)上認識李某,李某介紹其到買賣微信號的QQ群里。根據(jù)李某的需要,羅培合通過發(fā)微信朋友圈收購微信號。從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羅培合與鄧成鑫合伙販賣微信號,用鄧成鑫的銀行卡收取賣微信號的金錢共計60多萬元,其中大概賺了10萬多元,羅培合與鄧成鑫每人分一半,各得5萬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還還原了微信號的“真實價格”。其中,羅培合的上家賣給羅培合的微信號數(shù)量大概400個,獲利大約25000元(其中部分微信號是盜取別人的)。

以此計算下來,羅培合從上家以60元左右的價格買入微信號,賣給下家時再加價30元至80元,最終一個微信號的售價可能達90元至140元。

判決顯示,羅培合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鄧成鑫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編輯:曹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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